澄保筆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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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港險問清楚再決定

IIQE P3

生命週期:申請到索償

核保、冷靜期(GL29)、轉保、利益說明、FNA(GL30)、禮物限制、次標準體與滿期/身故/退保索償。

申請、收據與核保

公司職能涵蓋核保、客戶服務、保全與理賠。申請與預收保費收據可能附條件或具約束力——要讀清保障何時開始。次標準體可能加費或除外;加費≠保險人「預期你一定索償」,而是風險定價。交付保單時確認通訊地址,以免權利通知寄失。

冷靜期、轉保、FNA 與說明文件

長期險冷靜期(課程常對照 GL29)教育框架:多為 21 個曆日,自保單或冷靜期通知較早交付日起算(交付日規則適用)。許多期繳壽險可全數退保費;部分整付/相連類或允許市值調整——以產品類別與售前披露為準。轉保會重開不可異議/自殺除外時鐘並產生新獲取成本,須有文件化理由。FNA(GL30 主題)查目標、負擔能力與繳費意願;拒答必要資料則一般不得建議。利益說明須分列保證/非保證;禮物(GL25 主題)有限制——買方教育只記「別被贈品驅動購買」。

滿期、身故與退保索償

索償人可能是擁有人、受益人、受讓人或第三人保單安排下的指定方。身故索償常需死亡證明、身份、保單與年齡證明;早期身故可能因仍在不可異議期而查得更嚴。退保支付的是扣費/貸款後的現金/退保價值——通常不是「取回全部已繳保費」。投訴局個案心態:條款用詞與事實比情緒重要——本站只教問題類型,不轉載個案原文。

複習提示

  • 寫下「冷靜期起算日我如何用書面確認」
  • 轉保 checklist:舊保證、新等候期、新爭議時鐘、費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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